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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安心服務保證規定
第一條(加入對象及補償對象)
本制度僅限個人為加入對象,加入對象中不含法人及其它團體。將在Syuppin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本公司)同時支付/購買第2條規定的服務費和第3條規定的加入對象商品的本人作為本制度的補償對象,補償對象以外不具有補償要求權。
第二條(本制度的補償內容和範圍)
對在日本國內因下面刊載的使用狀況而發生的損害給予補償。
1. 商品、服務費、補償期
相對於對象商品的購買金額(含消費税)
購買金額(含税) |
新品
(5年有效) |
中古、委託、古玩
(3年有效) |
¥20,001~100,000 |
¥4,200 |
¥3,570 |
¥100,001~300,000 |
¥5,250 |
¥4,620 |
¥300,001~500,000 |
¥7,350 |
¥5,880 |
¥500,001~700,000 |
¥9,450 |
¥7,770 |
¥700,001~1,000,000 |
¥11,550 |
¥9,870 |
¥1,000,001~1,300,000 |
¥14,700 |
¥12,600 |
¥1,300,001~1,500,000 |
¥16,800 |
¥14,700 |
¥1,500,001~1,700,000 |
¥18,900 |
¥16,590 |
¥1,700,001~2,000,000 |
¥21,000 |
¥18,900 |
2. 補償限額
事故發生日及修理受理日(自購買日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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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年 |
未滿2年 |
未滿3年 |
未滿4年 |
未滿5年 |
新品 |
100% |
80% |
60% |
40% |
20% |
中古、委託、古玩 |
100% |
80% |
6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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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. 修理時
- 2. 全損時
- 1)超過修理限額時,因部分零件已停止製造和供應、製造商停止業務等原因而無法修理時,或因火災等原因物理性消失時作為「全損」進行補償。
- 2)全損進行補償是用相同產品作更換。(如果沒有相同產品,則為用同等級商品更換)
- 3)更換品若超過補償限額,不足的部分由客戶承擔。
- 4)更換品若不到補償限額,更換了同等品便作為補償結束,不退還差額。
- 5)判定為全損時,若客戶承擔與限額的差額我們也能修理。
- 6)補償結束時,契約自動結束,本公司代位取得對對象商品的権利。
- 3. 其它
即便在本制度的補償期中,若應該由廠家承擔補償責任,則本制度的任何補償均不適用。
第三條(補償對象商品及其範圍)
本制度的對象商品為在本公司購買的、全部符合下列各項的商品。
- 1. 指定店舗銷售的商品中,本公司承認且店舗指定的對象品目。
- 2. 委託修理時出示「加入證書」。
- 3. 有GMT保證,且該保證期在一年以上。(中古、委託、古玩除外)
- 4. 是本公司規定的「加入證書」上記載的商品。
- 5. 對象商品的購買金額(含税)在20,000日圓以上2,000,000日圓以下。
第四條(不屬於補償對象)
對符合下列各項的商品不進行補償。
- 1. 「加入證」上沒有記載的商品的損害。
- 2. 在日本國外發生的損害
- 3. 屬於廠家保證對象的損害,或者應由廠家承擔契約責任和法律責任的損害
- 4. 故意、嚴重過失造成的損害。
- 5. 因自己加工、改裝而產生的損害。
- 6. 對象商品中屬於下列內容的:
- 1)皮革、金属帶類、電池類、燈泡類、判斷為消耗品的備品、部位。
- 2)手冊類、包裝材料等與主體一同包裝的附件。
- 3)因破損而無法找出具體症狀時進行的調整、修理,以拆卸清潔為目的委託修理。
- 4)委託修理所需的運費及各項費用、交通費、修理期間的代用品租賃費、機會和期間損失等修理費以外的費用。
- 5)計算機程式、輸入資料等軟體方面的損害。
- 6)因自然消耗而產生的性能下降。(因電池用完、電壓下降而造成的時間差異等。)
- 7)未經本公司同意由其它公司修理的。
- 8)商品因產品的瑕疵(原來就有的不良……包括錯誤)而產生的損害。
- 9)因商品的性質及環境而生鏽、發霉、變質、變色、其它類似事由或鼠咬、虫咬及不影響使用的外觀傷痕、不能清潔的不良等。
- 10)商品被盜、遺失、放在某處忘記帶回。(包括商品沉於水中等而消失)
- 11)因地震、海嘯、噴火及水災等災害、天地變異造成的損害。
- 12)詐騙、侵吞等造成的損害。
- 13)第三者使用造成的破損等損害。
- 14)因查封、沒收、破壞等國家或公共團體行使公權而產生的損害。
- 15)因被放射性物質或核燃料物質污染的物品的放射性、爆炸性、其它有害特性或這些特性而造成的事故。
- 16)因戰爭、外國行使武力、革命、政變、內亂、武装內亂、其它類似事變或暴動而造成的損害。
- 17)日本國內的正規代理店不提供零件,或不提供修理服務的。
- 18)對於海外修理,日本國內的正規代理店沒有海外修理受理和窗口的。
第五條(補償的提出及注意事項)
- 1. 發生破損事故後,應立即聯絡本公司,並帶上「該商品」「有效期内的GMT保證書(中古、委託、古玩除外)」「加入證書」到本公司。
- 2. 原則上由本公司受理修理。在其它窗口(其它公司等)提出修理的不屬於補償對象。
- 3. 對象商品的修理原則上修復到銷售時的狀態。但資料、程式及設置不屬於補償對象。
第六條(生效及契約期)
- 1. 本制度以購買對象商品,並在購買時申請加入,支付補償費為條件,自購買日購買時(加入時)生效。(發送商品自本公司的發送日起生效。)
- 2. 事後不能加入。
- 3. 契約期自購買時起,新品為5年,中古、委託、古玩為3年、契約期滿為相應日之前一天的24點。
- 4. 辦理了上述申請並支付補償費後即進行本制度的加入登錄(簽約),向補償契約者發行「加入證書」。
- 5.「加入證書」原則上不再補發。(契約者應妥善保存發行的「加入證書」。)
第七條(契約申請的取消)
- 1. 契約期中僅限因商品的初期不良等原因本公司同意退貨等時,契約者可以取消對對該商品的本制度的契約。發生這種情況時,本制度的契約不成立,退還已經支付的服務費。
- 2. 上述之外的情況下不能取消本契約。如果取消,不退還任何補償費。
第八條(禁止事項)
本制度的補償契約者不得有將本規定所規定的地位或權利轉讓、抵押,或提供擔保等行為。
第九條(對象商品的轉讓)
第十條(補償對象的變更)
儘管有第九條的規定,但僅限基於補償契約者的意願轉讓給第三者(僅限個人)時,可變更補償對象。變更時應及時聯絡本公司。若沒有聯絡,則即便在補償期內也可能不屬於本補償的對象。
第十一條(契約的結束或失效)
- 1. 接受了全損時的補償時;
- 2. 購買日之後對象商品消滅時;
- 3. 對象商品轉讓給第三者時。(符合第十條規定時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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